认证标志使用规范:禁止使用误导性文字与符号,确保社会公共资源安全,幼儿早教网站建设
栏目:网络推广 发布时间:2024-11-26
(三)不得使用作为社会公共资源为公众所熟知的文字、符号、图案或者具有特定含义的认证名称作为认证标志的组成部分(如使用表示安全、安全的文字、符号等)。健康、环 ... 认证标志使用规范:禁止使用误导性文字与符号,确保社会公共资源安全
    (三)不得使用作为社会公共资源为公众所熟知的文字、符号、图案或者具有特定含义的认证名称作为认证标志的组成部分(如使用表示安全、安全的文字、符号等)。健康、环保、绿色、无污染等)模式);

    (四)不得使用可能误导公众或者造成社会歧视、损害社会道德或者产生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字、符号、图案作为证明商标的组成部分;

    (五)国家制定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技术规范、标准。

    第十六条 认证机构制定的认证标志应当自颁发之日起30日内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十七条 认证机构备案时应当提交有关认证标志的式样(包括使用的符号)、文字、名称、适用范围、识别方法、使用方法等信息的书面材料。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对认证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备案并公告;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应当予以备案并予以公告;如果他们不遵守,通知他们改正。

    第十八条 认证机构应当建立认证标志管理制度,明确认证标志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对获证组织使用认证标志的情况进行有效的跟踪调查。发现获证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满足认证要求的,应当及时作出暂停或者停止使用认证标志的决定,并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 获得产品认证的组织应当在广告、产品介绍和其他宣传材料中正确使用产品认证标志。可以在获证产品及其包装上标注产品认证标志,但不得利用产品认证标志误导公众认为其服务和管理体系已经通过认证。

    第二十条 获得服务认证的组织应当在广告及其他相关宣传中正确使用服务认证标志。可以在取得服务认证的区域悬挂服务认证标志,但不得利用服务认证标志误导公众对其产品或者管理体系的认识。通过认证。

    第二十一条 获得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应当在广告及其他相关宣传中正确使用管理体系认证标志,不得在产品上标注管理体系认证标志。仅在声明获证组织已通过相关管理体系认证的情况下才可进行。管理体系认证标志可标注在产品包装上。

    第四章 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