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办理电信网络*案件指引全文及解读,营销推广平台认知与工作
栏目:网络营销 发布时间:202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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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检察机关办理电信网络*案件指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检察机关办理电信网络*案件指南》已于2018年8月2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参考。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8 年 11 月 9 日

    检察院办理电信网络*案件指南

    (高监发监字[2018]12号)

    电信网络*罪是指利用电话、短信、互联网等电信网络技术手段,捏造事实,设局*,进行远程、非接触式*,以骗取公私财物为目的的犯罪行为。非法占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66 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犯罪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1997号)。 7)(以下简称《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意见》关于办理电信网络*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6〕32号)(以下简称《意见》)对于普通*案件,在办理电信网络*案件时,必须特别注意以下问题:一是电信网络*罪的界定;二是犯罪形式的审查;三是电信网络*罪的构成要件。和识别发送的消息和电话的数量;四是共同犯罪的认定和主犯、从犯的责任;五是对以往相关犯罪共谋的审查;六是电子数据审查;七是境外证据审查。

    一、审查证据的基本要求

    (一)审查逮捕

    1、有证据证明发生电信网络*行为

    (一)证明电信网络*案件的发生

    证据主要包括:报案登记、案件受理登记、案件受理记录、立案决定、破案过程、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及辩解、被害人银行开户申请、开户明细、银行转账凭证、银行账户交易记录、银行汇款指令、网银转账记录、第三方支付结算交易记录、手机转账信息等证据。跨国电信网络*还可能需要国外相关部门出具的与案件相关的书面材料。

    (二)证明电信网络*的危害后果

    ①证明*数额达到起诉标准的证据: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及辩解、银行转账凭证、汇款凭证、转账信息、银行卡、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第三方支付结算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事宜。账户交易记录、犯罪嫌疑人委托记录、*账户记录等与电信网络*相关的证据,以及其他相关证据。

    ②证明发送消息数、拨打电话数、浏览量符合起诉标准的证据:QQ、微信、Skype等即时通讯工具的聊天记录、CDR电话清单、短信记录、电话录音、电子邮件、远程巡检笔录、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网页浏览统计、网页浏览鉴定意见、改号软件、语音软件登录状态及数据、电话内部信息等相关证据。

    2、有证据表明该*行为是犯罪嫌疑人所为

    (一)口头证据: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及辩解等。注意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行为是否与被害人讲述自己如何被骗、交付财物的过程等是否一致。其他证据。对于团伙作案的,要注重审查同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梳理各同案犯罪嫌疑人的证言是否相互印证。

    (二)与资金链相关的证据:银行转账凭证、交易流水、第三方支付交易记录等相关账户交易记录、现场查获的文件、与犯罪相关的银行卡及申请材料等。将审查相关银行卡信息及受害人存款及赃物转移情况,资金与其他账户是否相关,资金交付控制占有过程;犯罪嫌疑人在QQ、微信、Skype等即时通讯工具上的短信和聊天记录,审查与犯罪相关的信息,以及是否存在与本案资金流向相关的银行卡账户。 、资金流向等信息。要注意审查是否有被害人转账、汇款账号、资金流向等相应证据证明赃款为犯罪嫌疑人所得。如果*团伙出租或者交叉使用账户,必须根据相关口头证据、书证、物证、检查记录等进行分析认定。

    (3)信息链相关证据:侦查机关远程巡查记录、远程取证记录、CDR电话清单、扣押手机IMEI序列号、语音网关设备、路由设备、交换设备、手持终端等。注意检查*网站的物理IP地址是否与所使用的电话或该IP地址所使用的线路的CDR数据列表中记录的主叫IP地址一致(包括账号、用户名、对接服务器、语音信息)。网关、手持终端等本设备线路)IP配置),电话话单数据列表中是否有受害人的相关信息,更换后的电话上显示的号码、通话时间、电话号码、IP地址是否与受害人的陈述等证据相符案件。在电信网络*窝点查获的手机IMEI序列号等电子犯罪工具与受害人接到的*电话中显示的信息来源是否一致。

    (四)其他证据:跨境电信网络*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出入境记录、户籍证明材料、境外使用的网络设备、虚拟网络身份的网络信息等,证明犯罪嫌疑人出入境状况和身份的。检查*窝点的纸质和电子账户对账单,看时间、金额等细节是否与受害人的陈述相互印证。犯罪过程中,转账单记录受害人身份、*金额、时间等信息,并审查相关信息是否与受害人供述、银行转账记录等相互印证。犯罪嫌疑人之间的聊天记录、*脚本,将通过内部分工、培训材料、监控录像等证据,审查犯罪的具体方法和过程。资金流向证据、电子数据等购买犯罪工具和资源的证据(手机卡、银行卡、POS机、服务器、木马病毒、转帐软件、公民个人信息等)。

    3、有证据表明犯罪嫌疑人具有*主观故意

    (一)证明犯罪嫌疑人主观故意的证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辩解、证人证言、同案被告人证言;*脚本、*信息内容、工作日记、分工手册、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职责、状况、参与实施*的时间等;赃物支付账簿、赃物记录、*账户记录、佣金记录、工作环境、工作方法等;短信、QQ、微信、Skype等即时通讯工具聊天记录等,并审查是否存在与*相关的内容以及专门用于*的信息。俚语、暗语等

    (二)证明帮助人主观故意的证据:提供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辩护、电信网络*犯罪嫌疑人的证言、证人证言;双方短信、QQ、微信、Skype等即时通讯工具的聊天记录等信息;犯罪嫌疑人简历、犯罪记录、行政处罚记录、双方金融往来凭证、犯罪嫌疑人提供的帮助、帮助收入金额、取款监控录像、收入记录、处罚判决书等。

    (二)审查起诉

    除逮捕阶段证据审查的基本要求外,电信网络*案件审查起诉还应坚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确保定罪量刑事实准确。有证据支持;所有证据均已通过法定程序核实属实;综合全案证据,查明的事实已消除合理怀疑。

    1、有确凿、充分的证据证明电信网络*行为发生。

    (一)证明发生电信网络*行为。跨国电信网络*除了审查逮捕所需的证据种类外,还需要出入境记录、飞机、铁路等运输记录,必要时还需要国外相关部门出具的与案件相关的书面证据,包括原件和复印件。翻译。 、大使馆或领事馆认证的文件等

    (二)证明电信网络*的危害后果

    ①证明*金额达到起诉标准的证据:能够查明*事实的相关证人证言、受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及辩解、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交易凭证、第三方支付等结算交易记录、其他电信网络*相关账户交易记录、犯罪嫌疑人的*账户记录等相关证据。

    需要特别关注“犯罪数量接近立案”的情况。当*金额接近“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一般在80%以上,即达到2.4万元、40万元)时,根据《解释》和《意见》的规定, 《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二款:有十种“情节严重”情节之一的,视为“其他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提高量刑一级。

    ②证明短信发送次数、通话次数、浏览量符合起诉标准的证据种类与审查逮捕的证据种类相同。

    2、有确凿、充分的证据证明该*行为是犯罪嫌疑人所为

    (一)资金链证据。重点检查受害人银行交易记录以及犯罪嫌疑人持有的银行卡、账号的交易记录,了解受害人遭受的财产损失以及犯罪嫌疑人*的金额;重点审查犯罪嫌疑人的短信及QQ、微信、Skype等即时通讯工具的聊天记录,查明是否出现涉案银行卡账号、资金流向等犯罪信息,赃款是否被盗。犯罪嫌疑人获得的。此外,*团伙或犯罪集团如果出租、交叉使用多级账户进行洗钱活动,还必须根据资金存取款书证、监控录像、身份证明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进行分析认定。 、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及辩解等。

    (二)相关人员链条证据。电信网络*多为共同犯罪。在审查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等证据的基础上,重点审查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辩解、手机通讯记录等,通过自白、互证,与其他证据的关系。相互印证,明确各自的分工和角色,区分主犯和共犯。三人以上固定的犯罪组织,分工明确、首要分子明显、组织结构相对固定的,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

    口头证据和有关信息链的证据与逮捕审查中使用的证据类型相同。

    (三)有确凿、充分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主观故意。

    证明犯罪嫌疑人、帮助人主观故意的证据种类与审查逮捕证据所使用的证据种类相同。需要注意的是,由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分工不同,其供述和辩解也具有不同的证明力。一般来说,职业*犯对单个事件的细节记忆比较粗略,只能坦白*的手段和方法;专业出纳员对于取款的具体细节也有粗略的记忆,只能交待大概的流程和情况,重点审查犯罪行为。手段的同质性、同案犯之间的关系以及各自的分工和角色。

    二、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

    在审查、抓捕、起诉电信网络*案件时,必须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立案证据,特别注意以下问题:

    (一)电信网络*罪的界定

    1. 该罪与该罪相同

    在某些情况下,特别是利用网络钓鱼、木马链接实施犯罪的情况,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还可能存在盗窃秘密的情况。关键是要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取得了被害人同意的财物。主动处置财产的意识。行为人秘密盗窃他人财物的,应当认定构成盗窃罪;构成犯罪的,应当认定为盗窃罪。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窃取、骗取他人信用卡信息并使用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规定, 《妨害信用卡管理案》(发市[2009]19号),通过电信网络技术实施犯罪的,可以构成信用卡*罪;如果有人利用技术手段向不特定人数发送*信息后转为接触式*,或者为了达到*目的,线上线下同时进行接触式和非接触式*,其行为性质以电信*为特征,但以网络技术为手段,但以接触方式进行*的,同时存在电信网络*和特殊*罪名的,应当认定为普通*。合同*罪、保险*罪应当构成犯罪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定罪、判处刑罚。

    2、起诉标准低于普通*犯罪,无地区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