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招嫖信息发布如何定性?介绍卖淫罪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区别解析,陕西服装网站建设
栏目:网络营销 发布时间:2025-01-22
从目前公开的一些案例来看,在互联网上发布招揽卖淫信息,既可能被认定为介绍卖淫罪,也可能被认定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如何区分?关键在于施暴者是否仍然充当嫖客和 ... 网络招嫖信息发布如何定性?介绍卖淫罪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区别解析
    从目前公开的一些案例来看,在互联网上发布招揽卖淫信息,既可能被认定为介绍卖淫罪,也可能被认定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如何区分?关键在于施暴者是否仍然充当嫖客和妓女的媒人。

    案例1: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青01兴中201号刑事判决书

    案件基本事实

    法院查明,李某明知某温泉店存在卖淫行为。为了赚取介绍费,李某与该店接待员苏某达成协议,利用网络平台向那些想*的人发布卖淫信息、服务种类、卖淫信息等。随后苏某给出了价格等信息,协助妓女顺利到达一家水疗店卖淫。每次李某成功介绍一名妓女,他都会从苏那里得到200元的好处。截至案发,李某已介绍11名男子,协助11名妓女顺利抵达某水疗中心。

    裁判员的观点

    法院认为,李某的目的是为了赚取介绍费。李某的行为虽然没有直接向卖淫者介绍卖淫者,但实际上是利用网络平台向卖淫者提供卖淫者信息等内容,其行为使卖淫行为违法。该活动进行顺利,其行为应认定为介绍卖淫罪。

    案例2: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4行初339号刑事判决书

    案件基本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