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发布新版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20年12月14日起实施,诚信的福州seo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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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平潭综合实验区: 新修订的《福建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已经省人防办第八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 ... 福建省发布新版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20年12月14日起实施
    各区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平潭综合实验区:

    新修订的《福建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已经省人防办第八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人民防空质量监督管理条例》(闽人防办〔2016〕90号)即行废止。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0 年 12 月 14 日

    (本文为自愿公开)

    福建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管理条例》、《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和国家民防办颁布的《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的这个省。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人民防空工程的质量监督。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包括独立人防工程、人防地下室(附属人防工程)和组合人防工程(考虑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质量监督。

    第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人民防空工程责任方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单位的质量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的行政部门。以及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行为。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实行属地管理。省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防空管理部门和受委托的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日常质量监督管理。

    第五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人员

    人民防空工程防护(化学)器材生产、安装企业应当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和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标准的规定从事建设活动,并承担下列责任:依法。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责任应当接受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单体建筑人民防空工程进行全面质量监督;开展人防地下室和人防综合工程防护质量监督。主要内容包括:防护构筑物、防护(化学)设施、战时装备。通风、给排水、电气等专业,以及平时和战时功能转换措施等。

    第七条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人民防空工程项目的监督包括下列内容:

    (一)实施人民防空工程专项检查和抽查;